朗读
说明:
1、抽查主体(机构),主要是指按照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确定的相关职能机构。
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3、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抽查频次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
4、《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5、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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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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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下同)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市安全监管局(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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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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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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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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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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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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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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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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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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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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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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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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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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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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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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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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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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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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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下同)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市安全监管局(职安科,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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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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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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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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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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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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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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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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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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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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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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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
每5年覆盖1次。 |
三、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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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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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通用) |
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下同) |
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大、中型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以及四、五等尾矿库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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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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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证照齐全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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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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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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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投入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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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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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图纸真实性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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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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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露天矿山 |
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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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爆破安全距离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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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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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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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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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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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
四、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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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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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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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 |
一般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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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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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艺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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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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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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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道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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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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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抽查比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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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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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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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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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经营活动情况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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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危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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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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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
五、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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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备注 |
|
1 |
冶金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企业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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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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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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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
1.4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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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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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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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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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1.3 |
||||
|
1.9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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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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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色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企业监管科) |
|||
|
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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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
|
2.5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
|
2.3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检查范围为有色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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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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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情况。 |
《氧化铝安全生产规程》(GB30186-2013)4.2.4.1、4.3.1.1、4.4.4.1、4.5.1.1、4.5.2.1、4.6.1.1、4.9.1.1、4.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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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3.1.5.6 |
||||
|
2.8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
《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T29741-2013)4.1.1.2 |
||||
|
3 |
建材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企业监管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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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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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
《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 2047-2012)5 |
水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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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
《玻璃工厂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5.4.7 |
玻璃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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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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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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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械企业 |
市安全监管局(企业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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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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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8.1.7 |
涉及企业危险介质(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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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17.2 |
涉及大型部件的起吊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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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14.3 |
涉及企业的油库和可燃液体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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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4.1.1b);《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 6067.5-2014)4.2.4、9.2、9.5 |
涉及铸造工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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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1 |
涉及铸造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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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2 |
涉及铸造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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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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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2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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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4 |
涉及热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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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件》(AQ 5203-2008)5.7 |
涉及电镀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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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第9.1、9.2、6.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5.1.3.1、5.1.3.2、5.1.3.3、5.11.1 |
涉及涂装工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771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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