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具体事项补充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7〕1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08〕170号)及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温劳社养〔2008〕26号)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转换问题
(一)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可全额(含政府补助部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对已纳入基本生活补助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以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A档金额的30%,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多只能往前推算至16周岁止。如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按照乐政发〔2003〕75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分别退还。折算缴费年限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办理折算缴费年限手续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
(二)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确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按以下办法衔接:
1.对已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现行标准50元/月),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2.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选择“先缴费后折算”或“不缴费即折算”进行衔接,折算办法同上。
选择“先缴费后折算”人员的,根据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及实际缴费金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选择“不缴费即折算”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A档金额的30%,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