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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市编〔2013〕73号文件精神,设立乐清市公路管理局,撤销乐清市公路管理段。现刻制“乐清市公路管理局”印章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原“乐清市公路管理段”印章同时作废,并收回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