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乐清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公共突发事件危害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
(1)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MARPOL73/78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清市海上搜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搜救领导小组)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市搜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搜救领导小组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适用于市搜救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反应前移,尽量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12类: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去动力事件、船舶失踪事件、船舶保安事件和船舶触碰桥梁事件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乐清市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体系、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市搜救领导小组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搜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乐清湾海事处处长担任,其他副组长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搜救领导小组由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台办、市外侨办、市气象局、乐清湾海事处、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市公安消防局、市边防大队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2.1.1 市搜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编制市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县(市、区)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9)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3)市发改局: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边防部队和船艇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5)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对必要的搜救经费和办公经费给予支持,并对经费的日常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7)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技术支持和应急交通保障;负责提供港口的水文资料信息及港口船舶的动态;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指派所辖船舶参与搜救工作。
(8)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0)市环保局: 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1)市安监局: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危化品运输船舶遇险应急突发事件的技术保障工作的协调。
(12)市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胞、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胞、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3)市外侨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乐清沿海的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的大风、天气状况)、热带气旋信息、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5)乐清湾海事处: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接收与联络工作。
(16)电信乐清分公司、移动乐清分公司、联通乐清分公司: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海上搜救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17)市公安消防局:参与失火船舶的火灾扑救及人员救助。
(18)市边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舰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19)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组织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2 管理机构
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乐清湾海事处,负责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乐清湾海事处分管副处长为办公室主任。
2.3 专家组
乐清市海上应急专家组由航海、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咨询。
2.4 指挥系统
市搜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和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服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指挥。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一名、常务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一名、新闻发言人一名,并依次替代。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其他副组长担任,协调人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指挥部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
(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
(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7)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
(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
(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与职责
(1)信息处理组。由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值班人员及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和向上级要求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根据不同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和乐清湾海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乐清湾海事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2.4.3 现场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 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的主要职责:
(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温州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5.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市政府各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2.5.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参加浙江省和温州市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科技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保障市搜救领导小组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信息畅通,确保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科技等部门负责为市搜救领导小组提供即时的有关海上预报预警信息。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收集,并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针对不同海上风险做好预案,并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不同海上风险预警等级,采取积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 预警等级划分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海上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一般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设施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2.3 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市搜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预报预警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4 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Ⅱ级预警(橙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Ⅲ级预警(黄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黄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Ⅳ级预警(蓝色)
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搜救领导小组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位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