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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乐清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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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QD01-2017-0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上级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撤销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化工公司),明确市经信局为盐业主管部门,原市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相关职能移交给市经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移交的具体职责如下:

(1)市经信局: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盐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协调处置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组织查处涉及食盐质量安全的跨区域案件和重大违法行为;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3)市发改局: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依托信用浙江网站依法公示盐业价格相关信用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非法经营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的查处。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市经信局、国资办对盐田废弃、转产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批,做好盐田废弃转产后再开发利用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预审、征收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的审查报批。

(6)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饲料添加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将饲料添加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的案件信息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配合查处。

(7)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盐田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

(8)市卫计局: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碘盐监测、评估工作;负责科学补碘宣传教育。

(9)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或者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6〕49号)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我市食盐销售工作由温州市盐业公司负责。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非食用盐外包装有明确标识,严格防止工业盐(含工业废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月均食盐消费量。我市食盐储备保障工作由温州市盐业公司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和时间参照省、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者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者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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