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CYQD00-2020-003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资源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我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我市死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的非我市户籍人员。
户籍以公安机关登记信息为准,遗体火化以市殡仪馆的火化信息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或者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法。
(一)海葬:由民政部门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深埋在合法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区域内,地面植树、栽花或者种草。
(三)骨灰立体式存放:将逝者骨灰存放于公益性骨灰楼(堂、塔、墙)等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
采取海葬的,骨灰由市殡仪馆免费保存至海葬当日。
采取树葬(花坛葬)的,在树(花坛)前设置统一标识牌;采取草坪葬的,在草皮上平置一块墓碑或者统一在公墓指定的石碑上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
第四条 新建公墓倡导实行骨灰楼(堂、塔、墙)、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鼓励有条件的已建、在建公墓单位开辟节地生态葬区,用于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地生态葬法;推广依山而建、顺势而建、不硬化土地、保持原有山体地貌特征不变的公益性生态墓地。
第五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骨灰楼(堂、塔、墙)、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建设审批流程。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完善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使用费及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