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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 六年五月十一日

 

 


兰溪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的服务、管理监督、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一)工程造价在15万元(含)以上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工程造价在25万元(含)以上由社会业主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实行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行业专业为理由,要求项目发包人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兰溪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负责各类招标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履行各类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下设兰溪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兰溪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统一平台,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市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为招标投标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二章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发包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市招投标办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重点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建设用地已征用,民房和障碍物已拆迁。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要求在招标申请的同时,向市招投标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具体人数及要求严格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并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条件的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特殊工程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提前招标的,必须经市招投标办审核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工程建设招标一般应采取总承包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任意肢解规避招标。

(一)公开招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招标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和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资格预审或审查标准、条件、方法。

(二)邀请招标。下述工程经招标人申请、市招投标办审核、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采取邀请招标:

(1)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项目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4)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投标办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市招投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市招投标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发放(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

(十)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或者投诉,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要求向市招投标办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履约保证及相关手续,并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投标办和建设、交通、水利等各自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程序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及招标方式的不同可适当删减。对部分时间紧且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可由市招投标办制定较简易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其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和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市招投标办备案,市招投标办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正式投标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总数不得少于7家,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办的监督下,在市交易中心随机抽取。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资格预审结果需报市招投标办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明标暗投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预算书;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特殊项目经市招投标办审核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缩减。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标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中介机构在承接标底编制业务前需签订“工程预算成果质量保证书”,对所编的标底负责。标底预算书必须签盖编制人、审核人的造价编审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政府投资的工程中所用的大宗材料、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工程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工程建设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工程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施工机械和设备、技术与管理人员、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在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报名时,必须向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资格确认手续,方可取得进场交易资格。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交易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标前会议并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送达市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签收。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企业资信资料及拟分包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视招标文件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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