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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局办: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加快推动劣Ⅴ类小微水体整治,根据《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将开发区小微水体“管治保”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责任,剿灭劣Ⅴ类水体。对辖区范围内沟渠等小微水体,明确设立沟渠长,作为小微水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劣V类小微水体治理方案清单,分析成因,明确治理措施。小微水体长清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