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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兰溪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改造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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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改造加强技术指导的通知》(金环办〔2019〕25号)文件要求,现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规范化改造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造事项

(一)监控站房结合排污单位站房实际条件,规范化建设监控站房的供电线路、数据采集传输线路、给排水管路、防潮防腐设施等。具体按《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附件1表4、5、6执行。

(二)数据采集传输仪数据采集仪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并具备以下功能:1.监测设备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2.监测数据的采集、计算、审核、查询、统计和报送;3.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4.接收并实现上位平台的反控命令如提取数据、启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及质控、控制采留样等;5.监控站房环境参数、门禁管理信息的采集和报送;6.数据浏览、备案信息、远程控制、日志管理等功能模块化,至少具有二级门禁管理功能,所有记录至少保留1年不得具有更改数据和参数的后门具体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函〔2018〕500号)文件执行。

(三)采供样方式1.废气: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采样。2.废水:(1)pH计、流量计连续监测;(2)COD、氨氮、总磷、总氮等监测仪器均由混合采样装置供样,不得设置其它容器、管路提供水样。具体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四、自动监控建设技术要求)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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