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兰依组办〔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报送市政府审批及由市政府转报省、金华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及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报送市政府审批及由市政府转报省、金华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认真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的通知》精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为基本目标,大力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一)审核主体
需报送市政府审批及由市政府转报省、金华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
(二)审核范围
《报送市政府审批及由市政府转报省、金华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内的51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是市司法局法制审核的范围。如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职能划转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适时予以调整。
(三)审核报送材料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或转报省、金华市政府批准前,行政执法事项承办部门应报送以下证据、依据等审核材料:
1. 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2. 行政执法告知书;
3.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召开行政执法决定案审会会议记录;
4.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5. 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6.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