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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活力,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研发投入。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其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1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在“亩均论英雄”评价中,加大研发投入权重;新认定或复评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评当年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上调一档;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省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按省补资金50%配套,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揭榜挂帅”科技合作项目,实际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通过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一般每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验收通过后,按照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度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创新券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兰溪兑付。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列入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建设期内,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优秀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经评估优秀的金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每家奖励100万元。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每家奖励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列入省级农业科技园创建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长三角G60联席办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院、校),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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