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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20年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兰政发〔2019〕25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办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0%(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0-65%(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65-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列入。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4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可不列入评价。    

5.提档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兴兰工程”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    

(2)承担市级以上防疫物资调拨生产任务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提升一档,提档仅适用于2019年评价年度。    

(3)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加分    

对规上及规下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豁免    

(1)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须参与评价的,参评后原则上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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