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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
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派生分立为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存续企业)、绍兴县新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新风针织有限公司,分立后总注册资本不变,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不变,望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