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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建设局转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
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
全县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
现将《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浙建城[2007]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