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实际,决定对安排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部分行政村和社区进行资金补助,现将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县委提出的“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工作,通过扶持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从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进一步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扶持的范围和对象是:在全县经济薄弱村(当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社区、居委会中,从事清洁工岗位和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作,并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补助标准和经费渠道
对从事清洁工岗位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从事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作的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0元。补助经费在县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村(社区、居委会)均可挑选1—2名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工作能力)的残疾人,经村(社区、居委会)两委会确定,填写《绍兴县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报县残联审批。
五、资金划拨
补助资金根据残疾人实际上岗的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按季划拨,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直接核拨给扶持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居委会)。各村(社区、居委会)发放给扶持对象的补助不得低于补助金额。
六、工作要求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给她们一个岗位,既能帮助她们自食其力、体现自身价值,也能对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扶持残疾人从事公益岗位工作,还能为经济薄弱村(社区)减少一定的费用支出。对此,要求各镇、街道认真组织、规范操作,防止弄虚作假,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七、其他
本通知由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绍兴县扶持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申请审批表
2、二O 年 季度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补助对象汇总表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