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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专〔2005〕290号)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聘用合同制度的原则
建立和推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聘用合同的范围和对象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和机关合同制工人,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三、聘期的规定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四、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采用正本加附件的形式。正本为聘用合同书,确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附件为岗位聘任书,确定受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
(一)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纪律;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二)岗位聘任书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聘用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岗位聘任书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岗位聘用期限;
2.岗位职责;
3.岗位工资待遇;
4.岗位变更的条件;
5.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条款。
五、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
各单位要专门成立聘用工作组,严格执行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组织代表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宜由聘用工作组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设定并公布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须在2007年12月25日 之前与现有聘用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
2、今后新聘人员的,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报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备案。
附件一:《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附件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汇总表》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 12月6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人员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