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47号 签发人:阮 胜
关于要求对非法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请示
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群众举报,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对徐海宁非法在绍兴县平水镇四丰村“官村岙”地段采矿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相关机构对非法采矿进行了测量和采出的矿产品价格评估,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据查,徐海宁(男,
对此,绍兴县土地监察大队于
鉴于上述调查情况,徐海宁非法采矿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六条的规定,需贵厅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及破坏价值出具鉴定。
特此请示。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 矿产 非法采矿 鉴定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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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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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冯志军 校对:楼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