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36号 签发人:阮 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要求审议关于进一步鼓励垦造耕地的意见的请 示
绍兴县人民政府:
进一步推进我县垦造耕地工作,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恳造耕地的意见报请县政府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关于进一步鼓励垦造耕地的意见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胡 江 联系电话:84126681)
主题词:土地 垦造 意见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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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
拟稿:胡江 校对:楼胤
关于进一步鼓励垦造耕地的意见的
汇 报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垦造耕地工作,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土地整理和垦造耕地的意见》(浙政办发[2005]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垦造耕地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通过采取内挖外购的方式,年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力保障了经济发展用地。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工作难度逐渐增大。开展垦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对于各级政府来讲,既是法定义务,又是重要职责,更是保障用地的基础。为此,各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地推动垦造耕地工作。
二、加大耕地垦造资金筹集力度
1、加强耕地垦造、有效补充耕地,资金保障是关键。县财政、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筹集耕地垦造资金,专项用于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及外购补充耕地指标。同时适当提高垦造耕地以奖代补标准及复耕指标回购价标准。2008年验收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奖代补金额每亩18000元;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回购价每亩40000元,其中:宅基地复耕指标回购在每亩40000元的基础上,每亩再奖励5000元。垦造耕地以奖代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及验收文件分批次按比例划入县土地整理中心,专项用于垦造耕地项目;折抵指标和复耕指标统筹与回购仍按原规定办理。
2、提高折抵指标使用费。从
3、鼓励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自行(或异地委托)补充耕地。凡委托县政府补充耕地,使用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亩30000元交纳。
4、建设用地复耕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的10%奖励用地指标给项目所在镇(街),用于当地村镇建设。
三、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垦造耕地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牵涉面较广、标准要求较高。为此,县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在保护耕地,耕地开发立项、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垦造耕地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
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严把质量关。县财政、林业、水利、农业、统计、文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如垦造项目涉及林地,溪流水域、文物保护区等,在立项前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镇(街)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一要把好立项关,确保申请立项的垦造耕地坡度必须在25度以下;二要把好实施关,严格按《绍兴县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三要把好项目后期管理关,项目验收合格认定后,镇(街)要及时督促垦造耕地所在村抓紧种植农作物,防止出现荒芜。从2008年开始,将垦造耕地工作纳入镇(街)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为防止垦造耕地抛荒,整个项目验收合格认定后,先付项目补助款的80%;待一年后垦造耕地范围内农作物种植情况良好,再付剩余的20%。
附:2008年全县垦造耕地计划表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2008年垦造耕地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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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面 积(亩)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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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坛镇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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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东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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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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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盛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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漓渚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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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马鞍)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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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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