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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居): 为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依法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5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981年以来,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我县全面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收入已成为广大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随着各地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近年来农民保护和开发山林资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乱砍滥伐林木现象逐渐增多,因承包引发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各村(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中央、省委、县委的要求统一部署,及时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安排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从有利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街道山林延包工作。 工作目标:各村(居)要按照“调查摸底、分类指导、全面落实”的要求,积极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通过延包,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并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具体工作安排:可分为四个阶段,10月20日前为建立组织,调查摸底阶段,同时为宣传发动,培训骨干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为精心组织,全面实施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1日为建档立制,自查总结阶段。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长期稳定。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为有利于山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应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二)坚持“三权”分离。林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对集体山林的承包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坚持依法经营。山林承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生态效益的关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四)坚持因地制宜。开展山林延包工作,稳定林业承包责任制,要从各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四、认真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各村(居)在开展山林延包工作中,要按照党在农村的基本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三)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 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开发等短期行为。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对通过招标等形式依法实行有偿流转的,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四)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山林延包中要进一步规范山林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已签订的合同,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加以修订和完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山林承包合同由街道办事处鉴证。 各村(居)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把山林承包的政策、山林明细清单、示意图、承包合同等资料,以村(居)为单位,立卷归档,连同其他林业“三定”资料,永久保管,确保证册齐全。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式四份,分别存县林业局、档案局、街道办事处、村(居)归档,并要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五)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对四至范围清楚、产权明晰的山林,由县政府重新对农民和各经营主体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同时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对权属清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以及因退耕还林等原因新增的林木和林地,要依法做好林权证补发工作。山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它原因发生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六)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七)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调处,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五、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山林适度规模经营,是保护森林,发展高效生态林业的有效途径。在坚持山林承包权长期稳定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协商、拍卖等形式参与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允许借流转为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施掠夺经营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切实保护承包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山林延包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村(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山林延包工作、保持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长期稳定,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街道已成立领导小组,各村(居)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制订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实施意见,扎实开展山林延包工作。 各村(居)在做好山林延包工作、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严肃法纪,严防乱砍滥伐林木事件的发生。对借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群体性破坏森林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