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开展河道船屋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河道畅通,河面整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绍县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10月份对街道辖区范围内的船屋开展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街道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 长:陈晓峰 副组长:车建成 沈文良 成 员:孔庆东 徐国贤 沈忠耀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停泊在街道辖区内的所有河道中用于住人、出租、养殖或从事其它活动的水上船屋。 三、整治步骤 船屋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9月20日至10月8日)。全面调查,摸清情况。街道召开整治船屋工作预备会,研究和部署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船屋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摸清船屋当事人的情况、停泊地点、停泊时间、船屋大小结构、使用状况等,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10月9日至10月31日)。街道召开船屋整治工作专项会议,对整治范围内的所有水上船屋,按照“集中整治,分类处理,适度规范”的原则,会同公安、水利、城管、交通、卫生、工商、文明办等单位,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验收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街道组织对各村(居)船屋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邀请街道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整治原则 重点区域,兼顾面上整治的原则。 整治重点范围为萧甬铁路以南,104国道南复线以北,镜水路以西,柯型路以东。重点范围以外的村(居)应做好船屋整治的联动工作,不再出现新的船屋。 属人管理,兼顾属地管理的原则。 由船主所在村(居)负责整治,若船主为非本街道人员,由河面所在村(居)负责。 撤离销毁,兼顾集中停放的原则。 1、对属于“城中村”改造尚未交房的拆迁户,确无其它周转用房的船主,允许其在向街道出具船屋使用安全保证书的前提下,暂时使用船屋,但该船屋必须在领取安置房钥匙一个月内自行撤离或销毁。此类船屋如影响航道通行、河道排涝及有碍景观的,由街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定点集中整治。 2、对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出租给他人居住、堆积杂物或用于其它用途的船屋,船主必须停止生产经营、出租或堆放杂物等活动,该船屋应自行销毁或撤离。 3、对从事水面养殖,用于管理使用船屋的,由其向街道出具船屋使用安全保证书,暂时使用船屋。 4、对本街道无房户,自己居住船屋的,由其向街道出具船屋使用安全保证书,此类船屋如影响航道通行、河道排涝及有碍景观的,由街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定点集中整治。 整体销毁,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 对于采取销毁的,要求船屋包括船体整体销毁,街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拒不执行本项整治规定的船主,街道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村(居)对本单位船屋户主要开展积极的教育和耐心 的劝导工作,通过发放公开信等方式,讲明利弊、讲清道理、讲透政策,提高村(居)民对船屋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2、搞好调查核实。调查是基础,核实是关键,为此要求各村(居)必须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做到调查数据既实又准,使整治工作有的放矢,确保实效。 3、实施联合行动。由各村(居)对负责船屋进行集中整治,按照县政府“街道牵头,部门配合”的要求,县工商、卫生部门依法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船屋开展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查处工作;县交通、水利部门将加强对航道、河流安全的整治工作;柯桥供电分局从加强安全用电角度出发,对超过36伏的所有私拉乱接线路将一律采取停电措施等,力争通过联合行动,多管齐下,提高整治效果。 4、落实长效管理。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村(居)要尽守职责,加强对船屋的属地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的船屋状况,严禁新的船屋出现,如发现新的船屋,要予以劝阻。对一意孤行、又不听从劝阻和教育的,要及时会同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对个别拆迁户不听劝阻的,将在拆迁安置房结算中扣除临时周转补助费用。 5、列入考核奖励。船屋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村(居)干部岗位考核内容。经研究,对按时按质完成整治任务并视自行销毁情况,加1-5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基本分。并对自行销毁的视船屋吨位大小给予300-1000元的补偿。其中5吨以下(含5吨)水泥船补300元,10吨以下(含10吨)补500元,20吨以下(含20吨)补800元,20吨以上补1000元。具体由城建办考核验收。船屋专项整治工作列入机关干部10月份月考核,考核分2分。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