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8〕59号
关于给予绍兴县钱清镇岭湖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党纪处分的建议书
中共绍兴县钱清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查实,钱清镇岭湖村委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8年1月开始,在钱清镇岭湖村岭江自然村新鹿制衣厂西侧基本农田中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了“绍县国土罚(2008)第19号”处罚决定书。
对于上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钱清镇岭湖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党的纪律,建议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局。
附:处罚决定书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报:绍兴县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