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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和落实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加强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工作,根据《绍兴市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管理、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四条 各类企业必须按街道办事处[2002]103号文件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五条 企业聘配的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具备同等的任职资格,持有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否则,聘配无效。 第六条 聘配注册安全主任,可以企业内部选聘,可以社会招聘,也可以通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介聘用。不论何种聘配方法,都应坚持保证注册安全主任的素质为前提,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期限,可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聘用合同由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供统一范本,范本规定必须明确和落实的双方权利和责任,聘用合同应经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签证,并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聘用合同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注册安全主任行使职权;受聘的注册安全主任应按聘用合同认真负责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经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初、中级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方可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的复审,须本人申请,上报个人总结和填报复审登记表。复审登记表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初审不合格不能参加复审,其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自然终止,并收回注册。 第十二条 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的复审培训。经复审培训考核合格,由市(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和复审登记表上签署复审审定意见,并准许继续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其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暂停。非本人主观原因逾期的,经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补办复审手续,准许参加同期下一批复审培训。逾期超过3个月的,其任职资格自然终止,并收回注册。 第十四条 复审不合格,终止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收回注册。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可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资格、终止资格和收回注册等处理。暂停资格的处理,报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即终止其注册安全主任的任职资格。由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及时报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注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和监督协调责任。 第十八条 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和协助企业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足额聘配注册安全主任,把聘配注册安全主任情况列入对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追究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严肃履行聘用合同。如发生聘用纠纷,由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不得随意解聘,确因正当理由解聘和变动注册安全主任,必须经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同时补聘到位。 第二十条 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注册安全主任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以注册安全主会为骨干开展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对注册安全主任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总结汇总报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考核评价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对优秀者,由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市、县属企业的主管部门)予以奖励;对不称职者,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所辖区域和所属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档案制度,对具有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的人员和聘用情况分别建档,一人一档。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骨干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和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街道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通过业务培训、资格管理、总结典型、推广先进等,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业务指导,支持和协助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建立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的信息网络,并把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列入年度各级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刚开始施行,本细则将在实践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上级相关规定的不一致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街道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