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13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县政[2003]2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对2007年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缴的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县)、区驻我县单位),均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对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未达比例的单位,其残保金缴纳标准按县政府[2003]27号文件执行。单位2007年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6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2006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
在职职工数依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县人事局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按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计征工资标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计征工资标准,2006年度确定为10000元/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计征工资标准,2006年度确定为7200元/人。
二、残疾职工确认的内容和时间
残疾职工安置数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予以核准确认。
凡在2006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按实填写《残疾人就业确认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根据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办理确认证明:
1、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1寸照一张;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原件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原件(劳动合同书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
5、残疾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凭证:
①残疾职工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②单位中含有残疾职工姓名的《劳动用工投保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2006年12月份单位养老保险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④2006年度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凡在实行地税征收残保金后,已经确认安置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还需带下列资料办理确认证明:
1、单位《安置残疾人认证书》;
2、残疾职工的《绍兴县残疾人就业证》。
残疾职工按比例安置就业的确认时间为2007年7月1日—
三、残保金缴纳的时间和方法
1、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由各单位自行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的残保金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应在2007年9月份征收期内向各地税分局(所)缴纳,缴纳的残保金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残保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所得税税前)列支。
3、对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残保金统筹。
四、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
残保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残保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财政、残联部门的督查。
各地税分局(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要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及时足额收缴残保金。同时,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有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并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残保金的收缴工作。
附:1、《残疾人就业确认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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