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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香林二期工程廉洁自律规定
1、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2、不设立部门小金库和帐外资金。 3、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5、不进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6、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7、自觉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8、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家属、亲友谋取私利。 9、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10、不利用自已管理、经手公共财务的权力及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办事效率必须提高,所办之事必须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不准在办事中推诿、拖拉、相互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管理和服务对象。 12、认真自觉执行浙江省机关效能建设的“四条禁令”。绍兴县大香林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八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