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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1)160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绍兴市人事局、绍兴市财政局《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绍市人薪(2001)20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和爱护先进,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建立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对象。为全县党政群机关,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优秀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为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记三等功以上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公务员。首次健康休养对象为2001年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记三等功以上的公务员和1999年至2002年4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的公务员。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一般掌握在7—10天内,健康休养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实施。健康休养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人员按附表内容填写后报县人事局。今年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人员请于4月底前上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参加健康休养人员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其余按经费供给渠道由县、镇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解决。 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休养是干部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掌握对象和条件,及时上报符合健康休养条件的人员名单,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附:绍兴县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登记表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事局绍兴县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员 健康休养 通知 ————————————————————————————————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附件:
绍兴县优秀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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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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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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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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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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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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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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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休养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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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励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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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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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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