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柯岩街道委员会 柯岩街道办事处
关于推进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县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工作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应对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新形势下“三农”问题,促进全面小康新农村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现就推进街道农村“三有一化”(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村庄社区化或自治化)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 农村“三有一化”改革事关城乡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有为、稳妥有序的原则。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必须本着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方针,制订计划,明确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实施,做到既积极又稳妥,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城中村”、“景中村”和“园中村”,实施“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社区化”的“三有一化”改革;面上其他村,实施“有保障、有股份、有技能、自治化”的“三有一化”改革。具体到一个村,要因村制宜,确定改革内容。可以一步到位的村,开展“三有一化”改革;对土地已基本被征用但集体资产不多的村,可以只开展“有保障、有技能、社区化”;对土地未被征用但拥有较多集体资产的村,可只开展“有股份、自治化”。 3、依法办事、尊重民意的原则。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投保、二提留、三量化”的要求,依法实施,规范操作。涉及改革的具体政策、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意愿,坚持群众自愿,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张榜公布,确保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公平公正,合理可行。 4、着眼长远、制度创新的原则。农村“三有一化”改革,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制度性,立足长远,统筹考虑,以创新制度,切实做到征地与“三有”的同步推进。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街道范围内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实施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家庭中现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户口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已办理“办转非”手续的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1、土地被征用后,村又重新给予调剂土地的;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土地被征用后,户籍关系已迁往县外的。 (二)保障形式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一半及以上被征用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每人每月为100元;土地一半及以上被征用的,每人每月为60元,直至享受对象去世为止。对本人申请且村级集体经济有能力的,允许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3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被征地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出资负担,缴费标准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所在村每人缴纳7000元,其中村缴纳原则上不低于3500元,但也可根据村级经济情况,适当降低或提高村缴纳部分的标准,但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养老保险总额的5%(1150元)。政府出资每人为16000元。县社保经办机构发给每位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可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每人为220元。本意见实施前,已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和村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及按规定计算的利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的养老金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从政府出资部分中统筹支付。个人帐户未用完前,被征地农民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的,按现行我县扩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村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从土地征用补偿费、留用地收入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个人出资。村和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其本金及利息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并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待遇时,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选择一种保障待遇,退还其另一种保险的个人帐户金;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 (一)条件 实施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拥有一定数额的集体净资产;二是村集体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三是绝大多数干部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 (二)基本原则 在实施村级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尊重群众的原则;二是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 (三)工作环节 1、清产核资。在依法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之前,先由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会同街道经管站对村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清产核资结束后,集体资产的清核结果,经街道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县经管总站备案。 2、资产量化。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按照因村制宜、依法公正和合理可行的原则,拟定改制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经管站审核,并报县经管总站备案。改制政策和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做好股权量化工作。 3、筹建成立。按全体股东总数的适当比例,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在此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四)有关政策 1、实行折股量化的资产必须是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不作量化。在资产量化前,经核实后的集体净资产,先应按规定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再按5%至1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今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和过渡期社区管理的相关费用。然后,剩余资产中属经营性资产部分,再以股权形式全部量化到人。改制中,不得将集体净资产以货币形式量化分现。今后随着集体资产产权置换和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2、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户口在册的农业户人员(含因土地征用而已“农转非”人员),均可享受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对在读的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且户口回迁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以及服刑和劳教人员,可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其中对在读的大中专生也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办法。享受资产量化的具体对象的确认,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同一对象不能重复享受。 3、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的方法,原则上按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实际在册人口和“农龄”为依据,也可结合考虑土地承包权等因素,但按人口为依据量化部分不应低于60%。具体量化依据和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组(队)级的集体净资产,原则上以原组(队)成员为依据折股量化到人。“农龄”按男满16周岁至60周岁和女满16周岁至55周岁的农业户口身份年限计数,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集体资产量化中,独生子女以人口为依据量化部分可按两人计算;对未按两人计算的,年终收益分配时,按人口量化部分股本的分红应按双倍计算。今后,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多享受的集体资产量化额及已多享受的红利额。 4、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的股权确定之后,应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每个股东发放由县农办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并建立股权档案。今后在原资产权属范围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量化到人的股权实行封闭运行、内部运作。股权可以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后也可在内部进行转让、赠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得提现、质押。 5、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住楼、兴办市场、购置商业用房、建造外来人员公寓房进行出租等办法,积极开展物业经营,以形成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都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股东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6、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份及股权、股东、组织机构、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章程》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印发到每一个股东。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运作,违反《章程》规定的行为一律无效,并由作出决定者承担全部责任。 7、股份经济合作社要继续贯彻实施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会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季搞好财务公开,重视抓好各项合同、协议的结算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各项集体收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搞好收益分配。当年收益在按股分红前,必须先提取10%-25%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及公益事业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收支,须经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会同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编制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镇(街道)经管站审核,报县经管总站备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要积极推行财务电算化管理,努力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8、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自治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合理安排其兴办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的教育培训 (一)培训对象 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柯岩街道被征地农民。 (二)培训内容 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出发,结合街道经济特点,确定两大类培训内容:一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重点:纺织、服装、印染、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二是开展引导性培训,主要包括:基本权益保护、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 (三)培训方式 开展“三单制”培训,即企业下“订单”,学校出“菜单”,政府来“埋单”。由街道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培训证,签印后发放给每个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根据全县培训总“菜单”,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并持培训证参加可跨区域、跨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引导性培训。培训证有效期一年,一年内被征地农民可持证多次免费参加培训。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的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成本价收取,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就业服务 培训结束时,培训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同时进行培训测试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成教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举行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洽谈会,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建立企业用工信息和被征地农民就业信息网络,动态掌握企业新需求,开出新“菜单”,为企业培训新职工,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户口的“农转非” 1、土地被征用后的农业户口人员统一整户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允许由被征地村凭《土地征用协议》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情况证明等材料,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2、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后,由街道负责编入就近居委会(社区)。 “农转非”后,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可在农转非之日起五年内继续享受适用于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和生育政策。 六、关于撤村建居 (一)撤村建居的形式 1、原村撤销直接建立居委会。 2、原村撤销与另外被撤销村(居委会)合并成立新居委会。 3、原村撤销不直接建立居委会,而是划靠入另一新居委会。 (二)撤村建居的条件 1、80%的土地已被征用,且被征用土地的人口办理好农转非手续。 2、撤村建居后,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建立居委会。几村合并或村与居合并成立的居委会,则其居委会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1500户。 3、在街道提出撤村建居申请前,就撤销村民委员会事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4、居委会的配套用房、管理人员、运作资金等,按县委[2002]46号文件精神落实。 (三)撤村建居的审批程序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撤销村建制,建立居民区建制,由街道按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经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组织设置 村撤销后,新居民区应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依法选举前,可成立临时过渡的居务工作小组。 七、切实加强对推进农村“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领导 农村“三有一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调查研究、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周密部署,过细工作,做到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领导,街道建立“三有一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由街道班子成员带队,及时了解各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上下联系沟通,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要包村负责,包干落实。工作期间,工作小组要进村驻点帮助工作。各村是“三有一化”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村“两委会”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街道面上成立督导组,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各班子成员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工作组同志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全街道上下形成一盘棋,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注重方法,稳步推进。农村“三有一化”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方针,有重点、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实施,做到既积极又稳妥。在具体实施中,必须坚持原则,讲究方法,依法行事,规范操作。涉及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充分体现改革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公正性。 3、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大力宣传农村“三有一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村“三有一化”改革的有关政策。同时及时总结典型,加强宣传报道,使农村“三有一化”改革深入人心,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中共柯岩街道委员会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