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正文

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200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努力使职称改革工作更好地为各类所有制经济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试行条例》和省、市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03年度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二OO三年度全县职称改革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快人才培养和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积极探索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加速培养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县新世纪人才工程的实施作出新的贡献,努力为我县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评聘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凡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可按有关政策直接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或转体)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首次职改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延缓退休者外,不论其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返聘,一律不再评聘。对在申报评审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加评审,但在资格公布前已退休的,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但可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不予聘任。

    三、任职条件

   (一)任职资格的初定条件

    1、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需要直接初定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确定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为中级职务;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可确定为“助理级”职务,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可参加中级职务评审。

    2、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教育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参照上述规定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见习期年限可不作要求。

    (二)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1、正常晋升条件

    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2、破格晋升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要求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审。破格条件仍按绍市职改[1993]09号、浙职改[1992]23号和浙文人[1992]101号等文件执行。属任职年限破格者,按最多提前不超过一年掌握,属学历破格者,一般不予提前晋升。在农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中级职务时可减少一个破格条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继续允许按首次评审条件参加中、初级职务资格评审(医药、卫技除外)。

    申报初级职务原则上不搞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需经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评审。

   (三)学历、外语、计算机、论文条件

    1、学历和资历规定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应以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为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一律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申报人所具有的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评审职务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认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精神,在本专业工作范围内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但在1991、1992年对全省《专业证书》教育进行清理复查期间举办的《专业证书》教育班,不予认可,所发的《专业证书》不能作为评聘的依据。

    对普通高等学校1970至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的学历问题,因“文革”的特殊原因,当时没有明确是本科或专科,现在也不宜重新明确。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对1970年前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业绩突出,能力和水平均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不含高校老师职务系列),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有关规定,申报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经原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至1991年期间,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军训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正常学习的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任职年限要求可较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任职年限减少一年。

    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时间相加,但取得规定学历后的时间,晋升高级职务的必须满三年,晋升中级职务的必须满二年,晋升初级职务的必须满一年(取得《专业证书》的,相应延长一年)。

    参加学历进修(不含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期间完全脱离专业岗位累计时间超过一年的,期间一般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并且在计算任职年限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时应扣除相应的时间。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担任低一级职务的年限计算到2003年底。

    2、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要求

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考试(不包括考试科目中有外语的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的,均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不参加外语考试或没按规定等级参加考试以及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变换工作岗位后转评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如在评审原岗位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过相应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且原岗位技术职务规定的外语要求等于或高于现岗位技术职务外语要求的,可以不再参加相应的外语考试,否则应重新参加考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浙人教[1997]140号文件规定,参加全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并取得英语二级、日语三级以上合格证书的人员,三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免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具体对应等级: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英语水平二级、日语三级对应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英语水平三级,日语水平二级对应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英语水平四级和涉外级,日语水平一级和涉外级对应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根据绍市人[2002]14号文件精神,今年起参加省定英语一级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三年内,晋升中级职务可免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对个别已参加当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但年龄偏大,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如单位提出申请,经报批同意后,允许当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乡镇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职务的,外语仍暂不作要求。

    3、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凡申报评聘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考核,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上和乡镇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体育教练员、艺术(不含广播电视艺术)、工艺美术等专业系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暂不作必备条件。

    4、论文要求

    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或交流的代表本人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或第二作者的论文。论文的内容必须真实。对发表论文的报刊级别的划分见绍县人[2000]45号文件规定。

   (四)其他规定

    1、机关分流人员(含转体)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可参照省人事厅浙人专[2000]149号文件精神办理。

    2、非公有制单位的业务骨干和原国有企、事业单位分流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照绍市职改办[1999]1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职务。

    四、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企业和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自主设岗和聘任。其它事业单位在批准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内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

   (一)符合下列,聘任中高级职务时,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限额。

    1、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3、省“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市、县拔尖人才、市、县学术、技术带头人;

    4.近三年内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限前三名);

    5、博士学位获得者;

    6、县外引进的高级技术人员第一次聘任;

    7、硕士学位获得者聘任中级职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内,可不参加竞争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县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

    2、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

    对在前一聘期内有一年考核不合格或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已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及在聘期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则不能被聘任或续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方法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好评审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镇)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集中报县人事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评审。凡符合评审条件的,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镇)要积极推荐,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和申报人的思想工作表现等要实事求是地鉴定和评价。

    根据绍市职改(2003)6号文件精神,对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开展专业组审议时,除已采取答辩、说课、人机对话、面试、考试等办法的系列外,须细化量化评议条件,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凡本地有条件评审的专业,一般不委托到外地评审。个别特殊情况确须委托的,须经县人事局同意,由单位或个人擅自委托到外地和省、市有关评委会评审的专业资格一律无效。

    六、评审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评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附件材料须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须附原件备查(人事局审查后予以退还,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一)。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各级人事部门有权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已经通过评审的,则取消获得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和部门。

    七、时间安排

    各系列(专业)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见附件二,各单位和部门(镇)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评审材料。

    附件一: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二: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职改办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聘  通知

————————————————————————————————

绍兴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印发

————————————————————————————————

                                                                                  校对:胡尧钦     共印300份

 

附件一:

上报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按档案代规定顺序);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级一式三份,高级一式四份,表式统一按人事部制发的表样,不得用复印件、打印件,原表不得重新拆装,表中需贴照片);

   (3)《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综合表》(见附件六,初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25份,高级一式35份,统一使用8K幅面纸张打印);

   (4)《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情况表》(写明符合哪几条破格条件及依据);

   (5)业务工作总结(内容为担任现职以来的业绩介绍,字数在2千字左右,中文打字);

   (6)《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任现职以来一套);

   (7)低一级职务聘约、会计证(统计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复印件);

   (9)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考审核表或审定表(人事部门颁发,原件);

   (10)科技获奖证书、证明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11)论文、论著、译著(原件)。另外,送审人员须提供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独著论文一篇,并注明“送审论文”字样。

   (12)近期二寸证件照一张(装入信封,资格证书用)。

    其中,第(5)至(10)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须经单位盖章,附原件备查,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属实后予以退回。

 

附件二:

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系列或专业      中  高  级                 初     级

                上报截止时间  推荐评审时间  上报截止时间    评审时间

中专教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8月20日      8月30日前

中小学教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8月10日      8月30日前

艺术、新闻、

图书、群文、

文博等          6月20日     6月30日前    6月20日      6月30日前

工   程         6月30日     7月20日前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经济、

会计、统计、

审计            7月10日     7月30日前    9月30日      11月30日前

农业技术        7月10日     7月30日前    7月10日      7月30日前

政    工        7月20日     7月30日前    7月20日      7月30日前

卫生技术        8月20日     8月30日前

计划生育卫生技术  7月20日   7月20日前    7月30日      

律师公证        7月15日     7月30日前    7月30日      

医    药        6月20日     6月30日前    6月20日      10月30日前

档    案        6月20日     6月30日前    6月20日       6月20日前

公安系统工程      6月30日       7月30日前

注:以上时间系大体安排,中高级评审时间安排,以各系列评委会通知为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柯桥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keqiaoqu/20210603/22068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