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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人事局、卫生局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绍市人明电[200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县人事局
绍兴县卫生局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