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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环字[2007] 43号
关于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 根据省市环保局关于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认真贯彻污染减排工作并强化环境管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县排污企业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将予以作废。为确保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特编制《绍兴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和《绍兴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希各镇(街)、开发区将本通知及《绍兴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和《绍兴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转发到相关排污企业,并按实施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列入A类、B类的企业,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申报材料须于2007年7月10日前报送绍兴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此外《绍兴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实施方案》将在近期绍兴县报中刊登。特此通知。 绍兴县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排污许可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