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办[2005]35号
关于印发《华舍街道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搞好我街道拥军优属服务工作,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县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订《华舍街道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现将此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华舍街道办事处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双拥”办、县民政局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胡松祥 2005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华舍街道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双拥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条例》和《绍兴县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增强爱国拥军意识,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全体街道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坚持物质优待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既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为经济建设和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街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依照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 确定每年农历12月15日为拥军优属活动日,街道、社区及居委会要召开各种类型的烈军属、残疾军人、复退军人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送春联贺新年、做好事送温暖活动。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街道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街道党委、办事处领导和民政、人武、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由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人武部长、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事业办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季例会一次,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双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凡户籍在本街道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均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服务对象)。
第八条 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先入住华舍敬老院。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街道所属人民医院就医时,凭抚恤补助证,医疗单位要优先给予挂号、划价、取药,优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优先入住扶贫病房。
第十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抚恤证在街道所属学校、幼儿园,优先入学入托。
第十一条 重点服务对象若属“四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无抚养人)和“三因”(因病、因残、因灾)等困难对象,优先列入低保对象(抚恤补助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优先享受政府及慈善机构的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由街道牵头、组织村(居)委、社区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特困服务对象结对,开展帮扶活动。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城建、土管、信用等部门,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并上墙公布具体化服务公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本街道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6000元)发给。其中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1.5倍执行。
第十六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免费实行家庭财产保险,两年投保总额为4万元,120元保险费由县、街道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现役义务兵(不含志愿兵),若原有土地承包权的,待复员退伍,户粮关系迁回原村后,再予以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各村在资产量化时,应给予其由村承担交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现役义务兵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
第十八条 慰问及座谈会,每年“八一”前夕,对重点优抚对象安排50%,全体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军转失业干部进行上门慰问。每年春节前对尚有50%的重点优抚对象,当年服役的新兵家属参加春节烈军属座谈会,同时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春节慰问。
第十九条 按照“区别对象、奖励先进”的原则,对义务兵实行奖励政策:
1、对荣立一等功的,或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3000元;
2、对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1000元;
3、对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500元;
4、获优秀士兵奖状的,一次奖励200元。
对一次性奖励,街道办事处凭符合批准权限机关的立功证书和奖状发给。
对同年符合前款(一)至(三)项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其最高等级奖励的一项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回乡当年,非农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原农村户口的一次性自某职业补助费由街道发给,标准按街道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50%发给,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在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二条 各村(居)委会、社区成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居)委、社区主任任副组长,支委(居)委委员为小组成员,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服务工作。
华委[2005]48号
关于调整华舍街道“双拥”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 知
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为积极搞好街道“双拥”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现因人事变动,经街道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华舍街道“双拥”领导小组,现将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徐阿幼 宋金木
副组长:余云海 娄 盛
成 员:赵宁美 余春花 虞 娣 王加兴 徐建庆 谭耀庆
朱志康 丁爱金 马孝忠 周建国 黄瑞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娄 盛
副主任:赵宁美
成 员:陈 平 胡松祥 王土根
中共华舍街道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通知
抄送:县“双拥办”、县民政局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胡松祥 2005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