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委[2005]76号
关于完善农村老村干部生活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根据华舍街道党委[2002]66号《关于调整华舍街道村级干部退休退职政策的若干意见》,经街道党委研究,对农村老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上级有关精神进行适当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对象和标准
1、对1966年5月前(文革前)担任下列职务、任职合并满四年的村一级主要干部:即合作化前的农会主任、村长;合作化时期的村长、支部书记。相当于大队(村)一级的初、高级社社长(主任)、小乡乡长、副乡长;公社化时期管理区副职以上不脱产干部、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曾被评为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可列入上述范围)。生活补贴低于150元/月的,提高到150元/月。
2、对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原因退休、退职,连续任职满10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队长、村委主任)的村主职干部,按下列标准调整:连续任职满10年,不满20年的,生活补助金低于120元/月的,提高到120元/月;连续任职20年以上的,生活补助金低于150元/月的,提高到150元/月。
二、几点说明
1、任职期间或以后曾犯过严重错误,并受过处分的,不列入上述调整范围。
2、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对象,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涉及调整补贴标准的村干部要在村务党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做到细仔、认真、负责。
4、对涉及的对象,须填写《华舍街道农村老干部审核表》,由村党组织审核后,报街道党委审批。
5、提高的补助金差额,由所在村支付。
6、本政策自
附:《华舍街道农村老干部审核表》
中共华舍街道委员会
主题词:完善 村级老干部 生活补贴 通知
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办
发:各村(居)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沈建祥 2005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