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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村老村干部生活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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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委[2005]76

 

 

关于完善农村老村干部生活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根据华舍街道党委[2002]66号《关于调整华舍街道村级干部退休退职政策的若干意见》,经街道党委研究,对农村老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上级有关精神进行适当的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对象和标准

1、对19665月前(文革前)担任下列职务、任职合并满四年的村一级主要干部:即合作化前的农会主任、村长;合作化时期的村长、支部书记。相当于大队(村)一级的初、高级社社长(主任)、小乡乡长、副乡长;公社化时期管理区副职以上不脱产干部、大队支部书记、大队长。(曾被评为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可列入上述范围)。生活补贴低于150/月的,提高到150/月。

2、对19665月以后因正常原因退休、退职,连续任职满10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队长、村委主任)的村主职干部,按下列标准调整:连续任职满10年,不满20年的,生活补助金低于120/月的,提高到120/月;连续任职20年以上的,生活补助金低于150/月的,提高到150/月。

二、几点说明

1、任职期间或以后曾犯过严重错误,并受过处分的,不列入上述调整范围。

2、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对象,仍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涉及调整补贴标准的村干部要在村务党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做到细仔、认真、负责。

4、对涉及的对象,须填写《华舍街道农村老干部审核表》,由村党组织审核后,报街道党委审批。

5、提高的补助金差额,由所在村支付。

6、本政策自200581起执行。

附:《华舍街道农村老干部审核表》

 

 

 

中共华舍街道委员会

2005913

 

 

 

 

 

主题词:完善  村级老干部  生活补贴  通知                       

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办                                                 

发:各村(居)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沈建祥    2005913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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