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办[2006]25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救灾保险续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社区):
为认真做好我街道2006年度救灾保险续保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成果,全面提高街道人民的抗灾自救能力,贯彻落实绍县救[2006]1号《关于继续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争创先进达标单位”活动的通知》,经街道办事处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救灾保险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党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以互助互济为主,发动千家万户共同抗御自然灾害,及早使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的有效途径。各村、居(社区)的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落实救灾保险工作。
二、抓好宣传发动,完成续保任务。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对抗灾自救的认识,积极搞好救灾保险续保工作,要多渠道地搞好宣传发动,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使村民、居民踊跃参加投保。并要求各联村(居)干部、指导员认真督促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确定基数,提高投保率。
今年各单位救灾保险指标任务依据上年底统计年报户数为准,家庭户投保率不低于50%,户均保费15元,投保户可自行选择投保房屋或财产,做到全覆盖、足保额、广救助,大力发扬互助互济优良传统,切实维护广大投保户基本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为正确区别商业保险与农村救灾保险的关系,下列房屋不属投保范围:村(居)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楼、村集体用房(包括车库)、出租房、个体工商户、门市部、小店、小卖部、作坊、家庭堆积杂木和杂物的附属房、空关房、猪舍等。
四、实行救灾保险“谁保险、谁得益”的原则。
继续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凡不愿参加救灾保险的户,仍按县民政局有关文件精神,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对其灾后生产和生活造成困难的,由其自行解决,同时,根据县民政局文件精神,继续为现役义务兵和低保对象投保,户均保费30元,其投保费由县民政局和街道各付50%。
五、保费收缴办法。
保费仍以投保金额1000元收缴保费3元计算,保费收交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定,为办理保险手续,可先由单位垫付。村(居)投保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六、奖励办法。
对照投保任务,各行政村(居委会)完成指标的、全村(居)100%户投保的,对村(居)干部进行分档奖励;对社区居委会不下达任务,续保成绩显著的,酌情奖励。
附:续保任务表
华舍街道办事处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保险 通知
抄送:县民政局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胡松祥 200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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