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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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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居)宅基地管理,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私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镇各村(居)必须成立由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为组长,两委会全体成员为组员的农村(居)私人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严格的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申请折抵指标建房的地块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对确需建房的农户必须实施四公示,即个人建房申请报告公示;村(居)私人建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结果公示(申请折抵指标建房的地块,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公示);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定点规划公示;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土地批复公示。严禁私人建房上的暗箱操作,确保个人建房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居)内闲置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

(二)相对集中原则。按照乡村城市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零散自然村向中心村、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三)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居)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没有编制好村庄规划的,不予办理农村村(居)民建房规划审批手续。

(四)先拆后建原则。农村村(居)民建造住宅,属于拆旧建新的,在建房批文下达后,应当先拆除全部应拆旧房及未申报的辅房和其它设施,原宅基地交还村级集体,经村(居)验收合格后,由驻村指导员负责报镇国土所、村镇建设办公室确认并联合给新房定桩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依法审批原则。农村私人建房,必须按限额、程序、权限审批。新建、翻建或对已建的建(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联合实地踏勘,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先由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再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农村村(居)民新建(或翻建)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审批时可以优先考虑:

(一)规划需要必须拆迁的。

(二)人均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宅困难户。

(三)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

第六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

大户(6人以上)使用非耕地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确有照顾理由的140平方米以下;中户(45人)使用非耕地的120平方米以下;小户(3人以下)使用非耕地的90平方米以下。经政策许可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大户125平方米,中户100平方米,小户80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在册2人计算。

第七条  住宅建筑层数,控制于三层及以下,檐口高度不超过10米。

第八条  低层联立式村(居)民住宅的日照间距为: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口高度与后屋间距之比不小于11.1,在旧村(居)改造区内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11;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物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侧向弄堂(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2米,最多不超过3米,小于2米的,必须有邻户协议,但最小不得少于1.5米。

第九条  农村村(居)民建造住宅的程序。

(一)建房户向村(居)委提交建房用地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房户书面申请报告经公示后,由村(居)私人建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涉及折抵指标建房的地块,须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建设(征用)的,必须经2/3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驻村(居)指导员参与建房户的讨论研究会议。

(三)村(居)委负责对建房户申请建房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上墙公示。讨论结果公示五天无异议,方可申请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联合对村(居)同意申请建设的建房户进行实地踏勘。

(四)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确定用地面积、界限、间距等事宜,将规划平面图(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提供)在公示栏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提请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建房户在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用地,经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政府同意,并经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建房户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向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规划建设许可证》。

(七)建房户按批文要求拆除旧房后,不论新建或翻建,均须由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村镇建设办公室、村(居)委实地打桩放样,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发放《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监督牌》,实行挂牌施工,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资料:

1、个人建房申请报告;

2、派出所电脑户籍证明;

3、村(居)建房领导小组会议纪录(村(居)民代表会议纪录);

4、农村(居)私人建房初审表;

5、独生子女证明;

6、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协议等。

(二)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资料:

1、建房用地申请报告;

2、授权委托书;

3、上墙公告;

4、申请建房公告说明;

5、派出所电脑户籍证明;

6、建房户原宅基地使用情况表;

7、建设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选址意见书》;

8、独生子女的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或计生办独生子女证明;

9、应拆旧房的《土地使用证》;

10、填写〈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一式二份;

11、涉及旧房分家、买卖的需先报国土局地籍科办理宅基地分家、买卖审批手续。

(三)报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资料:

1、国土部门用地批复;

2、建设承包合同;

3、承建工匠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建设承包合外均不得用圆珠笔、复写纸书写或涂改。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一)严禁城镇居民(含挂靠年老父母、亲友)在农村(居)购置房屋。夫妻一方或未成家子女属城镇居民,在外确无房屋的,凭户籍所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根据上级政策酌情报批。

(二)原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现不具备分户条件而擅自将房屋分给父母或其他人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划的标准或擅自出卖、出租、转让现有房屋再申请建房的,不予办理的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各村(居)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私人建房用地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在建房户做基础前后及主体完工前应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汇报,镇主管部门将对各村(居)的建房用地情况进行考核,与岗位责任制直接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视不同性质分别扣减该村(居)干部的岗位考核分:未经批准或擅自移位建造主房的,每户耕地扣2分,非耕地扣1分,建造辅房的扣0.5分。占用基本农田的或引起信访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扣分,属少批多建的,减半扣分。同时由国土、城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村委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不扣分。

(二)虽经批准,但未经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办公室联合打桩放样擅自动工的,每户扣0.5分,由此引起不按照批文改向、超建难以纠正或信访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扣分。

(三)对村(居)民建房管理严格到位,措施得当,全年未发现违法建房用地行为,且未因此引起信访事件的,给予加2-3分,管理经验被全镇推广的,另加2分。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村村(居)民新建、翻建房屋(含辅房)使用土地均应报县政府审批,村、镇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非法批准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审批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行政责任。违法用地、非法批地、买卖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按《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 农村村()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镇定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00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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