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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绍兴县第二批信息化试点
企业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推进“510”工程实施,根据县委[2004]17号《关于2004年度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及绍县科[2004]59号《关于2004年度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对10家绍兴县第二批信息化试点企业给予经费补助(详见附件)。补助经费根据试点实施情况,依照合同分两期按5:5比例拨付(第一期经费于合同签订后拨付,第二期经费于试点通过验收后拔付)。镇(街道)财政(务)列“暂存款”科目核算。补助经费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附件:绍兴县第二批信息化试点企业补助经费安排表 绍兴县科学技术局 绍兴县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