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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关于杭甬运河工程的征迁政策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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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杭甬运河工程的征迁政策意见

                       

各征迁单位:

为加快杭甬运河工程建设,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28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现就我镇范围内运河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概况:

杭甬运河杨汛桥段全长约18KM,涉及联社、和门程、竹园童、麒麟、杨江、河西岸、上孙、王家塔、孙家桥、高家等10个村居,需征用土地321.5亩,拆迁建筑面积2万余平方米。

二、征迁范围:

按照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20021月关于杭甬运河航道改造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征迁。

三、征迁补偿、安置政策:

(一)    土地征、借用补偿政策

1、工程建设征地

统一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绍县政发[2005]32号)执行(附后),具体土地补偿费及劳力安置费以当年国土局核定为准。涉及被征地农民的“三有一化”参照县相关政策执行。

2、工程建设借地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村(居)、农户借用临时用地,耕地800/亩·年(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费用),非耕地按400/亩·年补偿。

借用土地的复耕,借用单位负责清理表面堆积物,然后由出借单位负责复耕,借用单位向出借方支付复耕费。土方堆置地一次性1000/亩(非耕地减半);便道、堆料场、临时设施工程用地一次性3000/亩(非耕地减半)。

(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住宅用房

在集体土地上的私人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价进行补偿。安置采用异地安置,按照户型,遵循“统一安置地块,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予以异地一户一处审批建设,被拆迁户房屋如为附房的(不包含简易建筑、构筑物<棚子>等),如个人有建房要求予以考虑安置,但必须拆除该户所有旧房,运河拆迁红线外房屋不作补偿。安置小区的配套费按照拆迁安置户7000/户的标准补助到各村(居),由各村(居)负责实施小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所有配套。

在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按照《绍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第12号令)进行拆迁安置补偿(附后)。

属集体性质的房屋,无论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一律不作安置,只作货币补偿。

2、非住宅用房(工业企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非住宅用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结算,并一律不作异地安置。

3、其他附属物的补偿及提前搬迁奖励、周转金等补助均予参照绍县政(20026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拆迁评估由镇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统一评估。

四、工作步骤:

1、调查核实阶段(2005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根据施工图纸,由镇政府牵头,组织工程业主、各村(居)、涉及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放样桩位核实,明确征迁范围,确定各征迁单位(户),落实安置区块,摸排需要拆迁安置对象。

2、思想发动阶段(2005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根据本征迁意见,召开由各征迁单位参加的动员会议,分解各自工作任务,明晰工作时间要求。各村(居)召开村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统一思想,明确政策,落实责任,通报工作时间和进度要求。

3、组织实施阶段(2005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1) 征地。按照放样桩位,核实征地面积,结算征地款项,划付到各征迁单位。

(2) 评估。由镇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迁房屋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对、通报、公示等。

(3) 安置。根据核定的安置户数,进行安置区块规划布置,对各安置户按照户型进行规划定点,报批相关审批手续,经统一放样后由各安置户进行私人建房。

(4) 拆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所辖范围内的拆迁,由各村(居)负责,按照评估价格分别与农户、企(事)单位签订拆迁协议,镇统一将征迁款项划付到各村(居)进行支付。属于镇工业集聚区的企(事)业单位的拆迁,由镇政府负责签订拆迁协议,进行统征统付。

按统一时间,腾空所有房屋后,由镇政府统一实施旧房的拆除工作,确保拆房安全。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杭甬运河是省级重点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工程。各征迁单位务必高度统一思想,切实负起责任,从大局、长远出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村(居)务必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衔接、协调和处理;务必加强对杭甬运河工程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保证征迁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确保进度,保证质量。杭甬运河工程我镇段征迁量大,战线长,各征迁单位务必按照时间的要求,不折不扣完成各自征迁任务,保证工程能够如期进场施工。各村(居)在征迁工作中,组织到位,措施得力,按时完成征迁任务的酌情予以一定奖励。

附: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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