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杨汛桥镇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充分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促使全镇上下联动,积极参与,强化服务,进一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努力争创“双拥模范镇”。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争创“双拥模范镇”为目标,使我镇的双拥服务工作走上经常化、社会化、制度化的道路,建立起“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双拥”服务工作,创建“双拥模范镇”,镇党委、政府调整并充实了杨汛桥镇拥军优属领导小组:
组 长:赵建国 周如生
副组长:许云富 谭桂娟
成 员:娄金土 王潮芬 柯洪炜 金振平 徐关富 王阿关
潘 琦 丁春锋 周国连 徐永良 陈水富 金小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许云富(兼)
成 员:袁水根 陈文龙 陈 锋
各村(居)相应成立拥军优属领导小组,村(居)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两委会成员任成员。
三、服务对象及优待制度:
1、服务对象:凡户籍在本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均为重点服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服务对象)。
2、优待制度:
(1)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绍兴县军人抚恤优待规定》,健全和完善镇有关双拥服务工作制度。
(2)增强爱国拥军意识,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是全镇人民应尽的义务。本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都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
(3)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坚持物质优待和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既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教育他们发扬革命传统,为经济建设和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4)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镇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季例会一次,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双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各村(居)成立拥军优属服务小组,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居)主任任副组长,两委会为成员,定期开展拥军优属服务工作。
(5)重点服务对象属“四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无抚养人)和“三因”(因病、因残、因灾)等困难对象,优先列入低保对象(抚恤补助费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优先享受政府及慈善机构的临时救助。
(6)重点服务对象凡符合建房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地基,经济困难的宅基费给予适当减免。
(7)为重点优抚对象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投保经费由县、街道两级财政承担。重点优抚对象因患病在享受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后,经济尚有困难的,再予以享受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
(8)教育、卫生、城建、土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分别制订并上墙公布具体化服务公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搞好拥军优属工作。
(9)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村(居)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特困服务对象结对,开展帮扶活动。
四、具体政策措施:
(一)对义务兵的优待服务
1、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优待金按不低于本镇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6000元)发给。其中西藏、新疆兵的优待政策按不低于现行优待金标准的3倍、2倍执行。
2、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免费实行家庭财产保险,两年投保总额为4万元,两年保险费120元由县、镇各承担50%。
3、现役义务兵(不含志愿兵),若原有土地承包权的,待复员退伍,户粮关系迁回原村后,再予以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各村在资产量化时,应给予其由村承担交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现役义务兵应享受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
4、“双夏”期间,各村(居)要组织党员、团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对义务兵家庭进行帮收助种活动,对无法组织力量帮收助种的,可采取现金补贴形式,由其自雇劳力收种,补贴标准为每户200元,经费由各村(居)自行解决。
5、按照“区别对象,奖励先进”的原则,对义务兵实行奖励政策:
(1)对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5000元;
(2)对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3000元;
(3)对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2000元;
(4)对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其家属500元;
(5)获优秀士兵奖状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对一次性奖励,镇政府凭符合批准权限机关的立功证书和奖状发给。
对同年符合前款(1)至(4)项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其最高等级奖励的一项发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6、退役士兵回乡当年,非农的由县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农村户口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由镇发给,标准按全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5500元)发给,同时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7、当年退伍的义务兵,在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对重点服务对象的优待服务
1、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复员军人,优先入住温馨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在镇所属人民医院就医时,凭抚恤补助证,医疗单位要优先给予挂号、划价、取药、优先办理住院手续,并优先入住扶贫病房。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的子女,凭抚恤证在镇所属学校、幼儿园,优先入学入托。
4、确定每年农历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