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残联: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1号关于《绍兴县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特困残疾人的救助工作,现就上报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对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绍兴县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系本县常住户口的残疾人本人。对于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残疾人是指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全身瘫痪、截瘫、双目完全失明以及患有严重精神病的残疾人。
二、申请程序
1、由个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县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二寸近照两张报镇(街道)残联初审。
2、经镇(街道)残联初审确认的补助对象,必须在其所属地村委会(社区)公共场所通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残疾证号、低保证号、残疾类别等级、生活能否自理情况、月生活困难补助金额、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残联监督电话。县残联监督电话:4135965、 4135966。
3、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由镇(街道)残联汇总上报县残联审核、审批。上报的材料须同时报汇总表、个人申请表各一式二份,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补助金发放办法
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特困残疾人补助金按季发放,每季度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县残联,由县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待遇的,特困残疾人补助金随即终止。有关补助对象低保调整情况、残疾人口变动情况由社区(村委会)、镇(街道)按季填报统一印制的《绍兴县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表》报县残联,县残联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助金的发放。
附件:绍兴县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审批表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