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为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县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邀监督员是县公安局从县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县有关党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关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 第四条: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于履行职责,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关情况、规定; (二)经公安机关邀请,列席或参加公安机关召开的有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会议; (三)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反馈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要求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县公安局组织的对全县各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察访活动;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聘请特邀监督员程序 (一)由局纪委提出聘请特邀监督员范围、人数,报局党委同意后,直接向受聘单位或部门寄送《特邀监督员推荐表》; (二)受聘单位或部门确定特邀监督员人选并征得被聘人同意后,填写《特邀监督员登记表》,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由局纪委对被推荐人进行审核,报局党委审批; (四)聘请的特邀监督员,由县公安局颁发聘书和特邀监督员证,并向全县公安机关公布。 第七条: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两年。期间,因不能正确行使监督职权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进行增补。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特邀监督员任期届满或予以解聘时,由发证机关收回特邀监督员证。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要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进行现场监督时,应出示特邀监督员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局纪委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监督活动,受理反馈特邀监督员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转递的检举、控告等事项;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主要情况,以及对特邀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有关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取得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四)制定特邀监督员活动计划,总结特邀监督员工作情况,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提高特邀监督员工作质量。 第十条: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局纪委确定专人统一签收、登记,按照性质分类,逐件填写《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批办单》,由纪委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写《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事项转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二)承办单位或部门接到《转办通知单》和有关材料后,要认真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特邀监督员和抄送局纪委备案; (三)承办单位对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全局各单位和全体民警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邀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答复咨询的问题,及时办理反映、转递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对阻挠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或拒不接受监督、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特邀监督员反映、转办事项通知单
绍兴县公安局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 报:县纪委、市局纪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