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建立华舍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控机制,经街道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华舍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华舍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是由劳动保障所、工业办公室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常设性宏观协调劳动关系的会议制度,其基本职能是为街道制订有关涉及的政策文件提供咨询建议;协调街道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指导街道范围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同时,各企业亦应根据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精神,相应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调和处理好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加快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规范有序。
附:1、《华舍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华舍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协调会议 制度 通知
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总工会
发:各村、企事业单位、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工业办、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2004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华舍街道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建立稳定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确保《劳动法》、《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华舍街道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加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单位是: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工业办、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
各方出席协调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是:
1、协调研究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街道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对《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与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原则上一年二次。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主持。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关职能部门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政府方的工作部门为牵头单位。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的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一、三方会议主任和副主任
主 任:周如生 华舍街道党群副书记
副主任:钱 鸿 华舍街道工业副主任
赵宁美 华舍街道工会主任
二、三方会议成员
章红江:华舍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业办公室主任
蒋苗兴:华舍街道劳动保障所所长
谭云来:华舍街道工会副主任
肖 巍:华舍街道工会委员
三、三方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蒋苗兴(兼)
副主任:谭云来(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