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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4年全省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浙人公[2004]21号)、《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浙人干[1996]9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录用程雪原等286名同志到基层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的通知》(浙组(2004)41号)文件精神,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经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人事局批准,同意录用吴玲玲、叶晓路二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从2004年八月算起。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事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