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绍兴县“十五”期间残疾人扶贫基地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报:市残联,徐林土副书记,章生建副县长。
送:各镇财政办、街道党政办,各镇(街道)残联。
绍兴县“十五”期间残疾人扶贫基地扶助办法
残疾人扶贫是全县扶贫工作的一部分,建立和发展残疾人扶贫基地是开展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有效途径,同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切实有效地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工作,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保障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经济收入,根据省扶贫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年—2010年)〉的意见》(浙残联教就[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扶助办法:
一、扶助目的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和上级残联有关文件精神及县委县府关于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重大目标,为我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
二、扶助对象
在实施残疾人扶贫工作中,经所在镇、街道残联推荐,县残联验收合格后确定为县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被扶助的对象。
三、扶贫基地的确认标准
1、残疾人扶贫基地以接收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为主体,通过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形式,扶持残疾人脱贫致富。
2、残疾人扶贫基地经营项目可以多种多样,但以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为主(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农业车间)。
3、每个残疾人扶贫基地必须直接安置5名以上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不包括经营者自己),并与受扶持贫困残疾人签定劳动合同或扶持协议时间1年以上。
四、基地达标验收程序
1、程序。镇、街道残疾人扶贫基地,不论是今年新建的或是前几年已建的,均由所在镇、街道残联须将有关资料上报县残联申请确认。县残联接受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残疾人扶贫基地达标验收组,按照本文第三点标准对所报扶贫基地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对达标的扶贫基地授牌确认,对已确认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县残联还将组织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2、申报。申报时需随带以下材料:
① 申请扶助报告;
② 《安置残疾职工花名册》;
③劳动合同或扶持协议书;
④残疾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凭证。
五、扶贫基地资金的拨付
1、拨付标准。扶贫基地资金采取无偿方式扶助。拨付以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为依据,在人均每月500元额度内下拨,用于缴纳残疾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拨付方法。根据被确认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残疾人的有关情况,由县财政局会县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中核拨过镇街再下拨到有关基地。
六、有关要求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扶助资金专款专用。扶助项目因故取消的,将一律终止扶助。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的,除全额追缴扶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残疾人扶贫基地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