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4〕57号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发〔2003〕94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县政发[2004]38号),现就我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积极推行适应我镇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4年、2005年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2007年,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力争达到85%以上。基本形成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
三、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㈠统一规划,稳步实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根据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订规划,稳步实施。
㈡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县、镇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㈢全县统筹,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全县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组织管理
镇政府成立由书记、镇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文卫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片正副片长、宣传等成员为组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作医疗办”),由文卫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方卫利、马高祥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各村(居)也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村内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筹集和审核等工作。
五、参加对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㈠户籍在本镇的所有农业人口(包括学生);
㈡户籍在本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人口。
六、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起步阶段,县镇按年人均67元的标准筹资,其中7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以后根据县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㈠个人缴费。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0元。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合作医疗统筹资金,每个行政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加入率原则上不低于70%。
㈡政府补助。政府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给予补助,镇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5元;县财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19元(其中4元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省财政下拨的人均3元的补助金),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参加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特困残疾人)和低保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
㈢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大病医疗救助。
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㈠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方法由村(居)负责收取,并以村(居)为单位一次性于每年的6月15日前将个人缴纳和村(居)补助资金全部上缴镇财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㈡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县合作医疗办用款应按月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
㈢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大额住院医疗费和年度未享受过住院补偿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设定每次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资金补偿起付标准及年度资金补偿最高限额。住院医疗费按次结报,未享受过住院补偿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每年6月份),补偿采用“分段核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办理。
㈣加强对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县合作医疗办要定期向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要主动接受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予以公告。
八、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群众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实行动态监管,控制医疗费用。
九、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具体抓,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㈡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㈢密切配合。各村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按照镇新型合作医疗办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宣传、财政、民政、农办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㈣科学管理。要推行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计算机系统网络化管理,采用镇合作医疗办审核报销、县合作医疗办监督管理的模式。
㈤严肃奖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镇对村(居)工作考核。对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村(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4年5月20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制度 实施意见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0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