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第26号和《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工商个字[2006]7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县局决定委托工商所在辖区内以县局的名义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现将委托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单位: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尉如海。
二、受委托单位
1、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柯桥工商所,负责人:王 坚;
2、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钱清工商所,负责人:汪伟昌;
3、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齐贤工商所,负责人:俞立峰;
4、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全工商所,负责人:潘华美;
5、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水工商所,负责人:周志康;
6、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堰工商所,负责人:缪德法;
7、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滨海工商所,负责人:谢建国;
8、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纺城分局,负责人:周建伟。
三、委托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行使登记管辖权。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1、委托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的工商所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依据委托行使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职权,履行相关登记服务职能。
受委托工商所应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受委托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
2、委托验照:受委托工商所依据委托行使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的职权。
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标记。
对不予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受委托工商所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3、委托备案:受委托工商所应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以掌握市场交易动态,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委托权限的终止事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或者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明文规定及其他依法需要终止委托登记的事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终止委托。
六、委托时间: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