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唐少军、吴军民、陈婉娟、宋国梁、王敏华、胡炳海、沈土根、钱木根、钱婉林、俞伟芬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收取个私企业协会费应尊重企业意愿的第6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1998]166号、浙财综[1998]110号、浙价费[1998]357号)精神,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县私营企业协会依法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会员收取会费。现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有2.8万余户个体工商户会员,县私营企业协会有3800余家私营企业会员。因协会工作人员精力有限,难以逐家逐户上门收取会费。为了不影响收费工作,协会在企业年检时一并收取会费,这在方法上确实有待改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自去年以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县私营企业协会已对会费的收取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如原企业注册资金500万以上的收取年会费1500元,现已调整为800元。
衷心感谢你们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及协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多加强联系沟通,让我们为我县个私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