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2号
关于征收2006年下半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通 知
各矿山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征收各矿山企业2006年下半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各矿山企业务必按照规定要求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附表清单的数额缴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逾期不缴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各相关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对所在地矿山企业的督缴工作,特此通知。
附:2006年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清单。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ΟΟ七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