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的通知(浙工商纪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禁令》及《规定》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认真学习,加强教育。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使全体干部熟悉、掌握《禁令》和《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切实提高干部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的自觉性,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禁令》和《规定》的宣传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禁令》和《规定》落实到实处,县局将组织人员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禁令》和《规定》执行情况的督查,对违反《禁令》及《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 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 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
自律二十条规定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干部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优质服务、廉洁从政,进一步树立红盾形象,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言行文明。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着工商制服上岗执法;
2、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
3、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4、参加封建迷信、赌博等任何有损工商形象的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行政。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刁难、辱骂、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2、违反规定发人情照、办关系案、收人情费;
3、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押物品、乱扣营业执照;
4、干扰办案、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优质服务、文明热情、便捷高效。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
2、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
3、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4、使用服务忌语。
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严于律已、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接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让监管服务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3、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应邀的旅游活动;
4、无偿使用监管服务对象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五、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甘为公仆、不为利诱、奉公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违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
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处理办法
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违反《规定》的,实行干部诫勉离岗制。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行政告诫、调离原岗位、内部待岗学习、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和扣发各类奖金等经济处罚。一年内因违反《规定》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奖励。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除给予以上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部门(指处、科、所、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达三人次(含)以上的,该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部门领导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和受到嘉奖以上奖励;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