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56号 签发人:阮 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36号建议的复函
祝赛青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双渎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第013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1年4月县府办出台了42号文件《关于村级发展留用地的政策意见》规定了城区范围内耕地被征面积达该村耕地面积60%以上时,考虑规划预留村级发展用地,双渎村(现双渎居委会),根据这一意见可安排20亩村级留用地。但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因规划的限制,留地较难实施。为此,通过一段时间的操作,绍兴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又出台了《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村级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的意见》,(即绍县政[2003]80号文件),提出除已安排落实村级留用地的以外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鉴于柯桥街道双渎居委会(原双渎村)耕地已征用完毕,留用土地没有落实的实际,根据柯桥街道和双渎村的要求,县政府已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式,于2004年11月已发给双渎村委货币化安置款1414.5万元(即不再安排村级留用地)。至于柯桥街道和双渎村委提出的要求再次安排村级留用地是不切合实际的,同时对城区面上开展工作也是不利的,也不符合绍县政[2003]80号文件精神。该村可将上述安置款进行市场化运作,购买商业用房或购(建)标准厂房出租,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祝赛青代表能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同时妥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你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