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20号 签发:阮胜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局部修改有关问题的请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去年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六种情形可以修改土地种用总体规划,其中第六种情形“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部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的”。按这一规定,我县通过不占用耕地的途径,经过规划调整,解决了部份建设用地需求,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发现,有些地块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中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非耕地”,而在土地详查图中已是可调地类(耕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特此请示。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