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县土资[2007]119号
关于申请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报告
绍兴县人事局: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及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及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人公[2007]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符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条件,现提出申请,请予以审核。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的精神,明确了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为执法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2002年4月30日,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号(2002)04号(即三定方案),核定了我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共18个,为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编制98名。到目前为止,我局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共17个,在编人员82人。
我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自1996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府和上级国土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推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切实保障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行政管理职能和土地管理巡查、监察、信访等执法职能,在全县的国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全面履行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其事业单位性质成为制约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此,我局要求尽快将我县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纳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只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真正成为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才能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切实履行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从而促进我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使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特此报告。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人事 参照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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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国土资源局、县委组织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冯建荣县长、马芳妹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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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印发 |
拟稿:钱国强 校对:楼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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