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王坛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的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王坛生态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绍兴县“香雪梅海”旅游投资开发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旅游强县总体规划要求,需部分拆迁东村、王城、腾豪3村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为妥善解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照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拆迁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2008]13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2002]64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如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项目的拆迁范围和面积
拆迁范围:入口与村口,具体以拆迁红线为准。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分两种情况。安置面积以实际合法土地、建筑面积、结合户型、人口数考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宅基地的形式。
(一)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异地建房两种形式之一给予补偿。
1、异地建房。按土管部门规定的农村个人建房标准结合户型异地安置宅基地,对所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建筑占地按每平方米75元进行结算。
2、货币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基准价+评估净值价。被拆迁户有多处批建房屋,但本次拆迁中涉及房屋面积较小(非主房但具有合法手续)的,只能享受货币补偿,不享有异地建房。
按土管部门规定的农村个人建房标准选择购买移民小区成套住宅的,购买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镇政府2008年移民小区移民价格同等待遇结算,享受移民安置政策的优惠价:1250元——1350元/㎡(根据楼层系数);购买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则按集镇商品房价格2000元/ ㎡,但购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20㎡ 。自行车棚价格:900元/ ㎡。现有6套大套、2套小套,根据先腾空先安置原则,到现有8套移民房安置完毕为止。
(二)集体土地上所建非住宅房屋,对合法建筑面积实行作价补偿。房屋按评估净值价补偿;土地按08年行政划拨土地价格补偿。
三、附房、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处理
1、拆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附房及临时建筑,在户型标准内(大户30平方米,中户25平方米,小户20平方米),其评估标准补偿为每平方米:钢混结构200元;砖混结构150元;砖木结构100元;简易结构60元。不作安置。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和超户型标准的附房及临时建筑,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依法强制拆除。
3、涉及到道地、围墙等参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拆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及使用性质以《土地使用证》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为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申报登记为基础,按实际丈量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涉及村民批三层、建四层,加层的房屋,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一次性整体建成的主房,批三建四层(包括阁楼),超建的楼屋按评估净值价补偿,不作安置。
2、
3、
五、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3、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县计生指导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2、原户口拆迁地的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3、配偶一方在外地的(绍兴县范围内及绍兴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5、再婚户,户口已迁入拆迁地的配偶及带入的子女;
6、户主的配偶在外地的(绍兴县范围及绍兴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7、退休回乡、已在本地常住的(凭退休证);
8、独子(女)户,父(母)随子女生活多年,原地已无住房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被拆除房屋及附房物的价格由绍兴平正价格事务所评估的价格为准。
七、本次拆迁安置宅基地由各村选地安置、公寓房则安排在镇移民小区内,具体另行公布。
八、各类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
拆迁人付给原房屋使用人下列补助费:
1、住宅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易地建房24个月,货币安置4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为: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8元,非成套住宅每月每平方米7元。
2、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搬家补助费。补助费每户按1000元计发,所拆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以上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计发。
3、住宅提前搬迁费
被拆迁人凡在2008年11月10日前搬迁完毕(以验收合格为准)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60元。
4、拆移电话补助费:108元/户。
5、拆移有线电视补助费:330元/户。
6、拆移空调补助费:200元/台(立式空调加补100元)。
7、拆移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8、拆移煤气热水器补助费50元/套。
9、管道煤气、一户一表(水、电)、峰谷电表一次性补助根据相关凭证按实补偿。
10、其他杂项补助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九、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包括企业用房、公共用房,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作风建设,实行“六公开一监督”指导,即办事程序公开,拆迁政策公开,安置地块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调查结果公开,安置结果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拆迁腾空验收期满后(2008年11月10日止),在拆迁范围内不再给予供电、供水。
十二、择宅基地方式:本次拆迁实行“公开安置地块,腾空交钥匙验收,凭号依次择地”的办法。即拆迁户腾空房屋(以验收合格为准),按序发放验收单,在2008年11月20日左右,凭验收单和具体通知先后依次抽取“择地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择地顺序号选择宅基地,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次拆迁只涉及宅基地的一并验收并凭验收单先后择“择地顺序号”,并凭择地顺序号择宅基地。
腾空验收开始时间:2008年11月10日上午9时起验收人员在东村“香雪梅海”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办公,接受验收。
十三、“香雪梅海”建设开发工程涉及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次项目分一、二期、三期实施,本项目的房屋拆迁事务由绍兴县王坛镇人民政府承办。
王坛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